(2010)浙绍民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唐关林与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唐关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幸福、盛雅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关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廷慧。上诉人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