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忠福与王天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福,王天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82号原告:郑忠福,男,1941年5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井马村27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4105133914。被告:王天林,椒江区葭芷街道井马村108号,身份证号码:××916。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福与被告王天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福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忠福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