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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法定代表人钱兴莲,董事长。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吕耀能。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