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土平与洪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土平,洪侃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曾土平,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剑池街道曾家村61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411084279。被告:洪侃侃,龙南乡兴源村126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土平诉被告洪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土平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