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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土平与洪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土平,洪侃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曾土平,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剑池街道曾家村61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411084279。被告:洪侃侃,龙南乡兴源村126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土平诉被告洪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土平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