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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行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拓普减震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拓普减震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5楼。法定代表人章文夫,局长。被执行人宁波拓普减震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5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仑劳社监罚字(201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仑劳社监罚字(201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仑劳社监罚字(201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杰审 判 员  俞毅刚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