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齐与王荣泉、王碧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齐,王荣泉,王碧云,舒花花,夏燕,杨建萍,翁玉芳,夏雪姣,邵汉斌,王建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刘齐,衢州市柯城吾得万啤酒房业主,住衢州市柯城区后花园路孔府小区9幢101室。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荣泉,城区书院村1号。被告:王碧云,城区新新街道白沙村24号。被告:舒花花,城区白云街道地藏寺村山背。被告:夏燕,成年,路路口一楼。被告:杨建萍,贯巷北单元502室。被告:翁玉芳,湖中路33幢2-13室。被告:夏雪姣,石路14号3幢1单元301室。被告:邵汉斌,江区上方镇玳偃村。被告:王建云,成年,石路路口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齐为与被告王荣泉、王碧云、舒花花、夏燕、杨建萍、翁玉芳、夏雪姣、邵汉斌、王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以本案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材料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刘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齐撤回对被告王荣泉、王碧云、舒花花、夏燕、杨建萍、翁玉芳、夏雪姣、邵汉斌、王建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齐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声审 判 员 邓 建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