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