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岩新与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新,朱林德,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陈岩新,市龙渊街道北河街47号。被告:朱林德,龙渊街道陵园路27号。被告:叶华,道陵园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岩新与被告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岩新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陈岩新负担。审 判 员 林森林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殷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