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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岩新与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新,朱林德,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陈岩新,市龙渊街道北河街47号。被告:朱林德,龙渊街道陵园路27号。被告:叶华,道陵园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岩新与被告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岩新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陈岩新负担。审 判 员 林森林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殷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