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凌水明与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水明,金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凌水明,城区门前江公寓12幢304室。被告金志华,越城区世禾新村58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水明诉被告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水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