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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凌水明与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水明,金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凌水明,城区门前江公寓12幢304室。被告金志华,越城区世禾新村58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水明诉被告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水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