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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与叶××、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叶××,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96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建强(特别授权),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被告:吴××。原告胡××与被告叶××、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强、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诉称:2008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一直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胡××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叶××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2、从建德市档案馆复印的叶××、吴××《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吴××辩称,该借款是我前妻叶××借的,我与其已于2009年2月12日离婚,如果确认为共同债务我也没有能力归还。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向原告胡××借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之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借款本金60000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叶××、吴××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不予执行。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赖梅君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