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85号原告蒋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e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027**)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e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027**)的产权过户手续、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