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姜小华与洪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华,洪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80号原告:姜小华。被告:洪继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华诉被告洪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华撤回对被告洪继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