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吴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618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吴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本案涉及的吴某某向周渭清所借人民币200000元已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犯罪事实中的一起,并认定集资诈骗数额为150000元。故吴某某因犯罪所得的财产,应依法追缴。原告主张由两被告归还担保代付款137000元,不属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倪如松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