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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浙江黄岩耀祥工艺厂、胡金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浙江黄岩耀祥工艺厂,胡金耀,郑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莉莉,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02270022,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68号1号楼1-4号。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黄岩耀祥工艺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新堂。法定代表人:胡金耀,厂长。被告:胡金耀,身份证号码332622195209073975,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新大街58号。被告:郑连芬,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03293962,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新大街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与被告浙江黄岩耀祥工艺厂、胡金耀、郑连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连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连芬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对被告郑连芬的起诉。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