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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侯改利与胡建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侯某某,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