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侯改利与胡建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侯某某,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