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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宁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宁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627号原告陕西宁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6号。法定代表人翟文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朝鹏,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宁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宁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宁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宁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318.5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