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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嵊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松君与王依波、李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君,王依波,李君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嵊商初字第83号原告陈松君,园镇粮盐北弄12号。被告王依波,园镇通达弄3号。被告李君芬,菜园镇海滨小区3号楼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君与被告王依波、李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松君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