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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林伟刚与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刚,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反诉被告):林伟刚。委托代理人:金林伟。委托代理人:李力。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阿六。委托代理人:王潭海。委托代理人: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伟刚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林伟刚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诉原告林伟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