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应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应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方某,女,1938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象山县。被告:应某,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驾驶员,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应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励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