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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应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应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方某,女,1938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象山县。被告:应某,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驾驶员,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应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励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