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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盛成美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成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盛成美。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宝泉。委托代理人:寿纪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成美诉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成美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成美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