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卡伦特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马金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卡伦特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卡伦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金城商务大厦429号房。法定代表人:毛建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新华,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马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积魁弄3号。法定代表人:胡邵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南山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杨正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卡伦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马金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卡伦特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唐学锋审判员郑伟明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