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商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林军为与被上诉人王钧杰、原审被告翁菡郡民间、王钧杰与翁林军、翁菡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林军,翁林军为与被上诉人王钧杰、原审被告翁菡郡民间,王钧杰,翁菡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林军,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十字北路翁家弄**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钧杰,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昌东新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峰,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翁菡郡,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市新境12幢3单元705室。上诉人翁林军为与被上诉人王钧杰、原审被告翁菡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定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林军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翁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林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翁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明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