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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凤敏与张红献、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敏,张红献,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刘凤敏(身份证号码:370811197804305546),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张红献(身份证号码:410482196310132317),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林塘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敏与被告张红献、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敏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敏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红献、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敏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