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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有限责任公���与被上诉人祁某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祁某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系该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圳分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祁某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调查中,上诉人中××深圳分公司提出:祁某某是经舒某某介绍到该公司承接的星××项目的分包队四川省城××公司工作,而非该公司员工。祁某某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祁某某在中××深圳分公司承建的星××工地受伤后,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祁某某的工作单位为中××深圳分公司,其伤情属工伤。中××深圳分公司未对上述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中××深圳分公司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原审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中××深圳分公司支付祁某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人民币16774.7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4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080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520元,中××公司对中××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中××深圳分公司、中××公司关于确认双方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聃(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