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宗泽与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泽,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张宗泽,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昔福,男,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泽诉被告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