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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琦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琦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琦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琦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某入职琦X公司的时间。林某某提交了琦X公司收取服装及工作证费用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入职时间为2008年3月19日。琦X公司称开具该收款收据是因林某某开蓝牌车向琦X公司寻求帮助时收取的费用,发生在林某某入职之前。琦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琦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马 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