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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胡丽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玉壶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玉壶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67号原告:胡丽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良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玉壶支行。负责人:周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珍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玉壶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丽珍以其已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玉壶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7.50元,由原告胡丽珍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