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冀02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赵术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术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81民初1192号 原告:赵术春,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中路377号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程海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术春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术春、被告富德财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术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4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冀B×××××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投保期间为2019年6月20日-2020年6月19日。2019年9月23日8时42分许,赵海阳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遵化市与案外人李文凯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李文凯承担全部责任,赵海阳无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车损4100元,评估费200元。 被告富德财保辩称:事故车辆在该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认定涉案车辆驾驶人无责任,原告应提供追偿方的相关信息并将追偿权转让给被告公司,该公司不承担评估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术春系冀B×××××车辆实际所有人,涉案车辆在被告富德财保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7061.20元,投保期间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2019年9月23日8时42分许,赵海阳驾驶冀B×××××车辆行驶至遵化市与案外人李文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B×××××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李文凯承担全部责任,赵海阳无责任。 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车辆向保险人即被告富德财保投保了67061.2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被告富德财保接受原告的投保,并为其签发了保单,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4100元,提供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评估费开支200元,因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评估,被告不予认可,该报告本院未予采信,故因评估发生的开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100元,被告富德财保应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金410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术春保险金41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术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郝泾经 书记员张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