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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陈述:2005年4月,申请人之夫张某某由于身体的原因(心绞痛等疾病)离家出走,后经申请人四处寻找,但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3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于2005年4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某下落不明已四年多,符合认定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宏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三可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刘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某死亡一案,经查:张某某,男,193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原住余姚市城区谭井弄33号,于2005年4月2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张某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二o0九年四月八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余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章登仁,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申请人王莲芝,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申请人章登仁、王莲芝要求宣告章春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登仁、王莲芝陈述:章春军因受惊导致精神损害,1997年农历正月廿七离家出走,至今已有9年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章春军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章春军,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人,与两申请人系父(母)子关系。章春军患有精神病,于1997年农历正月廿七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3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章春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章春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章春军下落不明已九年多,符合认定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章春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宏桥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鲍传璐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章登仁、王莲芝申请宣告章春军死亡一案,经查:章春军,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原住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于1997年3月5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章春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依法裁判。二o0六年三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