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货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某某就其与安×货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于2009年6月9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安×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裁决:确认付某某与安×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安×货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安×货运公司与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付某某承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确认安×货运公司与付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安×货运公司负担。安×货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为确认安×货运公司与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付某某承担。付某某答辩称:一、付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安×货运公司,完全以安×货运公司的名义承接业务,服从安×货运公司的安排,否则将受到罚款。二、赵某某是付某某的代班组长,双方签定协议的内容足以证明赵某某是代表安×货运公司和付某某就劳动关系进行协商。三、付某某从事的是货运业务,是安×货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安×货运公司按月给付某某发放工资,并为付某某缴纳社保,双方的劳动关系足以认定。四、安×货运公司故意拖延时间使付某某至今没有得到赔偿。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安×货运公司与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凭证。首先,安×货运公司具有用人的主体资格。其次,从付某某收到安×货运公司车辆行驶证、车钥匙、公司业务章,驾驶属于安×货运公司所有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事实,可以认定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再次,工资表证明付某某从事安×货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第二,赵某某作为挂靠人招用付某某驾驶安×货运公司的车辆从事运输,安×货运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付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安×货运公司与付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关于一审法院驳回安×货运公司对”深圳市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进行鉴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安×货运公司在劳动仲裁时对”深圳市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称该印章只是用于公司对外业务,非内部管理使用。本院认为,公司出于业务需要可能在备案公章之外刻制业务章,且该印章的真实性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故一审法院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并未违反程序。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安×货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温 达 人审 判 员 刘 杰 晖代理审判员 李 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佳(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