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益××司、徐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益××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9号申请人:宁波××���××司,×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人宁波××益××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宁波××益××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10月13日,票据号码06137521,票据申请(持票)人宁波××益××司,收款人浙江财经学院,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出票行为宁波中兴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