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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益××司、徐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益××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9号申请人:宁波××���××司,×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人宁波××益××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宁波××益××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10月13日,票据号码06137521,票据申请(持票)人宁波××益××司,收款人浙江财经学院,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出票行为宁波中兴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