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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胡菲与余晨晖、郑贵富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菲,余晨晖,郑贵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894号原告胡菲。被告余晨晖。被告郑贵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责人张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菲诉被告余晨晖、郑贵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菲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贵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菲撤回对被告郑贵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