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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涉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邯郸市华越轴承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华越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邯郸市华越轴承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涉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邯郸市华越轴承有限公司仅有的抵押财产全部拍卖,拍卖所得归涉县农村信用社所有。现邯郸市华越轴承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财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涉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