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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阿民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保字第号申请人: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才,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法定代表人:薛应祥,系该矿矿长。申请人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赊购其石棉开采设备款199835元:后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80000元,尚欠申请人11983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我院从政府奖励给被申请人的资金中扣除。申请人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阿克塞县建设银行2610013的账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阿克塞县政府暂停支付由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奖励给被申请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的奖金119835元。申请人应当在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晓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