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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藤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宝槐与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槐,付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藤商初字第39号原告:陈宝槐,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支岙村支岙东路57号。被告:付晓光,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上桥村。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宝槐与被告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宝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