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5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平锋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与陈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平锋汽车轴承有限公司,陈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519-1号原告杭州萧山平锋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周阿根,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仲华,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珍,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137幢西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平锋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9805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荣珍限额在9805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