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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徐涛。被告:李某。原告孙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8日起诉来院。经查,原告起诉时提供的结婚证、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均记载原告孙某的丈夫姓名为李坚军。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孙某提起离婚诉讼,但其丈夫名为李坚军,其所诉的李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原告孙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