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2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吴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倪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