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2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吴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倪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