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应龙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龙,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应龙。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总经理。刘应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605号裁决书申请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958元。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将7958元交付给申请人刘应龙。西中裁字(2009)第260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仲裁字(2009)第260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李 治审判员 冯德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