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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二倍工资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二倍工资���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死者曹某某与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杨某某、杨某某作为曹某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曹某某的财产权利。美×公司对原审判决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及丧葬补助费没有上诉,视为认可。因美×公司至今没有向曹某某的继承人发放加班工资人民币2570.67元,因此,依法应向杨某某、杨某某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2.67元。美×公司主张杨某某、杨某某没有向其主张过加班工资,因此无需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抚恤金,该抚恤金并未规定死者家属的年龄,杨某某、杨某某请求支付该项费用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计算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张士光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旬 子   ( 兼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