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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芮雪英、俞建珍与项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雪英,俞建珍,项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芮雪英。原告:俞建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项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芮雪英、俞建珍与被告项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雪英、俞建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芮雪英、俞建珍承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