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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黄利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杭州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明。委托代理人:张义良。被告:黄利华。委托代理人:金力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利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曦二���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