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友东与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友东;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周友东,椒江区葭芷街道东升路42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03013712。被告:徐辉,江区葭芷街道学院路919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东与被告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友东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友东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