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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城民初字98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立斌、李文凤等与莱芜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斌,李文凤,刘训英,莱芜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987号原告:赵立斌。系死者赵宝忠之子。原告:李文凤,无业。系死者赵宝忠之妻。原告:刘训英,无业。系死者赵宝忠之母。原告李文凤、刘训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玲,系原告赵立斌之妻。原告李文凤、刘训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来忠,系刘训英的儿子。被告:莱芜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负责人:何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维胜。委托代理人:张鹏。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145号诉讼保全裁定,现本院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S30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