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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运芝与吴非、刘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芝,吴非,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运芝被执行人:吴非被执行人:刘辉王��芝与吴非、刘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向被执行人吴非、刘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非名下位于西安市x区x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