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临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宋某。被告:吴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烨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份经人介绍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27日以农村风俗操办酒席,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婚后,因双方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并且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无共同语言,原告于2008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66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共同持家,多为家庭完整及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综观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李 烨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