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萍燕与陈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燕,陈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46号原告:周萍燕,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羽村村,身份证号码:3326036********。委托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明,椒江区中山小区21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590405061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燕与被告陈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萍燕于2010年5月7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