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万信汽配经营部与陈立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万信汽配经营部,陈立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53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万信汽配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凤凰村。经营者:王丽华。被告:陈立刚,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马鞍镇傅江下村1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万信汽配经营部诉被告陈立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万信汽配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陈立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