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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财良与张湖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良,张湖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552号原告:郑财良,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浙江省江山市人,修理工,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航民望江园6幢2楼。被告:张湖景,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电工,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里村村马岭头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财良诉被告张湖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财良以被告张湖景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湖景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财良撤回对被告张湖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财良负担。审判员  缪崇民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