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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田××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田××厂,王某某,深圳市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13号申请人深圳市田××厂。负责人谭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申请人深圳市田××厂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做出的深劳仲案(2009)296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田××厂于2010年3月1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田××厂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田××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来自: